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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监禁,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案例

2017-11-27 12:35:53

 

起诉人陶某某与被起诉人杨某某于1992年自由恋爱,2001213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儿一女。2013321日,被起诉人杨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年613日被送往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201536日,起诉人陶某某以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为由诉至蒙自市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被起诉人杨某某已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一年以上,该案应由被起诉人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八条作出裁定:对陶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期内,起诉人陶某某提起上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因被起诉人杨某某现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八条是关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仅被起诉人被监禁,不属该条规定的情形,原裁定依据该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作出裁定:一、撤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受字第0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条文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起诉人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起诉人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时,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没有明确定。《民诉法解释》第八条规定遵循了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则,契合立法本意,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教养制度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在此背景下,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将原第二十三条关于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修改为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201524日新施行的《民诉法解释》在修订时亦用强制性教育措施替代了劳动教养,同时用来替代原来“1”年的表述。

在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